2021年污水处理重磅政策汇总
2021年对于污水处理行业来说,既是“资源化利用年”,又是“低碳发展年”……
“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城市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为主要增量空间,设施建设聚焦管网、处理设施、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置四大方向;
在“双碳”背景下,作为能耗大户的污水处理行业也在谋求低碳转型之路;
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之际,接下来该如何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环境的全面改善?
为此,国家出台了有关政策标准,以进一步推动水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01
六部委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
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
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
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主要内容: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强监测监管。
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03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21年1月4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
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环境水体补水要求。
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4
两部门重磅发布《“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出台时间:2021年6月6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内容:《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规划》对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出细化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城市、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期限:2021—2025 年,展望到 2035 年。
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在城镇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但仍面临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做好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是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可显著减少水环境污染、修复水生态安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对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十四五”时期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提出了清晰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
05
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17日
出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内容:从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体系、着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节水机制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重点任务举措。
一是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体系,形成与水资源水环境相适应的城市规模与布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
二是着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推动再生水就近利用、生态利用、循环利用,狠抓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推广节水产品(设备)和工艺。
三是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不断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单元节水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筑牢城市节水的社会基础,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是完善城市节水机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三同时”管理,加大城市节水宣传教育。
《指导意见》突出新发展理念对城市节水的引领作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系统加强城市节水工作,深入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现节水、治污、减排相互促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明确到2025年全国城市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城市节水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力争达到30%;到2035年,城市发展基本适配水资源承载能力。
0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出台时间:2021年11月8日
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主要内容:《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9.0%。
规划要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布局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结合组团式城市发展,建设分布式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缺水地区城市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调蓄设施、人工湿地净化设施等,有序开展建设。沿海地区及岛屿根据工业利用和生活用水需求,建设海水直接利用工程和海水淡化工程。干旱半干旱地区,建设新型窖池高效集雨工程,加大雨水利用。华北、西北和东北地区,加快建设微咸水、矿井水等综合利用工程。
适用范围:《规划》贯彻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要求,聚焦农业农村、工业、城镇、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重要意义: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07
含“污水处理厂外运污泥含水率50%以下”要求的文件被废止
出台时间:2021年1月8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公布之日起
主要内容: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包含《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通知中包含的条款“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也或将取消。
(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2)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3)建立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
重要意义: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被废止是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的表现。
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普遍参考的“上位法”包括2013年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者均明确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应该进行处理处置,并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而原环保部发布的《通知》与现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污泥不经过处理而运出厂界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是不允许的;二是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与现有国标不一致。因此《通知》被废除是大势所趋。
08
污泥被列为农用有机肥禁用原料
出台时间:2021年5月7日
出台部门:农业农村部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日
主要内容:有机肥新标准NY525-2021明确规定: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有机肥是流通的商品,国家经过审核后会给有机肥批号,这样才能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赚取利润。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本文件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他由农民自积自造的有机粪肥。
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有机肥料》农业行业标准增加了产品腐熟度等安全性指标,明确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目录,细化了包装标识等内容。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标准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将对有机肥料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09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出台时间:2021年5月9日
出台部门:发改委
主要内容: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
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 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 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适用范围: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重要意义:能够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
10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出台时间:2021年12月5日
出台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主要内容:行动目标为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农村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重要意义:此次行动方案在保障措施上,从探索建立机制向促进长治长效深化。更加突出机制建设,强调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擦亮美丽中国、美丽乡村的绿色底色,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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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40201-2021
出台时间:2021年5月21日
出台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³/d)运行效果评价。
适用范围: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³/d)运行效果评价
重要意义: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将提高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打造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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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出台时间:2021年2月3日
出台部门:住建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应根据渗沥液处理工艺及厂站规模,合理设置运行维护岗位,并配置人员。
应制定运行管理、岗位操作、设备设施三级维护保养、应急处理处置等相关制度及规程,并定期修订完善。
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渗沥液处理工艺和与之相关的安全、质量、环境规定;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考核。
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系统的岗前工艺培训;应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渗沥液处理厂站,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厂站、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厂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站等。
重要意义: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过程,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现渗沥液处理处置的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目的。
(来源:工信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官网、北极星水处理网,工业水处理公众平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