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淡化产业“十四五”发展思路汇总分析
海水淡化是重要优质增量水源,对缓解沿海地区和海岛水资源短缺,保障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中国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海水利用主要包括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海水利用业稳步发展,海水利用项目有序推进。
海水利用业增加值由2016年的15亿元增至2020年的19亿元。随着海水淡化科技研发水平提高,海水淡化工程建成投产,我国海水利用业规模将扩大。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2016年全国海水淡化产能118.81万吨/日,2019年工程规模157.38万吨/日。中商产业研究院预测,2021年海水淡化产能将达到186.53万吨/日。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截至2019年底,全国现有海水淡化工程115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海水淡化工程37个,工程规模1403848吨/日;千吨级及以上、万吨级以下海水淡化工程42个,工程规模162522吨/日;千吨级以下海水淡化工程36个,工程规模7390吨/日。
2019年全国新建成海水淡化工程最大规模为18万吨/日。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截至2019年底,全国海水淡化工程分布在沿海9个省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和海岛。浙江现有海水淡化工程规模最高达40.78万吨/日。
北部海洋经济圈工业用海水淡化工程所占比例较高,集中在辽宁、天津、河北、山东的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水行业,市政供水用海水淡化工程主要在天津和青岛;
东部海洋经济圈海岛市政供水用海水淡化工程所占比例较高,集中在浙江嵊泗、岱山、普陀等海岛地区,工业用海水淡化工程分布在浙江的石化、电力等高耗水行业;
南部海洋经济圈工业用海水淡化工程集中在广东的钢铁、电力等高耗水行业,市政供水用海水淡化工程则主要在福建、海南的海岛地区。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海水淡化利用目标:到2025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海水淡化规模2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利用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机制更加完善。
《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工作重点:
提升海水淡化供水保障水平。沿海缺水地区要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规划实施一批新建海水淡化工程及配套管网设施。探索实施海水淡化水向非沿海地区输配。建设4—6个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和若干10—30万吨/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形成典型模式推广应用。
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利用规模。沿海地区要制定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工业园区和高耗水行业优先利用海水。结合工业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一批工业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和海水循环冷却工程。推动建设5—10个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工业园区。
提高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在有居民海岛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或装置,满足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
拓展淡化利用技术应用领域。在污水资源化利用领域推广使用超滤、微滤、反渗透等膜分离技术。在石油、采矿、化工、冶金等行业拓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应用场景。探索将能量回收装置应用于高盐废水处理领域。将先进适用的海水淡化技术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海水淡化技术的国家之一,具备规模化发展的技术条件和产业基础。我国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水平与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海水淡化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关键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差距,不少地方海水淡化水入网存在一定障碍。此外,还存在相关标准规范不衔接、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
为保障我国沿海地区和海岛水资源安全,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沿海地区重视海水利用,十四五规划纲要多提及海水淡化。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来源:中商情报网)